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2/7)

admin2021-01-02  19

问题 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2/7)

选项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含义,以及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原因。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原因有多种,并非所有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均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A选项,(1)罪犯已被制服,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行为人甲不构成防卫。
(2)扭送属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的公民权利行为,属法令行为。当然,法令行为也要符合限度条件,本选项系在扭送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
B选项,在客观不法的积极层面上,危险系齐某本人制造,其死亡结果与乙的追赶行为无因果关系。乙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因不符合构成要件、不具形式违法性,故无需认定为正当防卫。系因不符合构成要件而不构成犯罪。
C选项,(1)在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方面,卖淫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如依违法性一元论(即认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本质相同),则行政违法行为也属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对其进行制止可构成正当防卫,符合起因条件。
(2)但是,在防卫对象条件方面,由于正当防卫行为被限定为“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虽可包括其人身和财产。但当防卫对象是财产时,一般要求其是犯罪工具等不法侵害行为的手段;对于与不法侵害行为无关联的不法侵害人财物进行毁损,即使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也不认为符合防卫对象要件;但如迫不得已,可认为是紧急避险等。例如,甲持自己的名贵花瓶去砸乙,乙为制止甲打碎了甲的花瓶,乙是正当防卫。但甲用棒子打乙,乙为制止甲,操起甲的名贵花瓶反击,打碎了甲的花瓶,应当认为紧急避险才对。
(3)本案中丙阻止他人违法行为虽系正当行为;但砸坏防盗门,造成财物损失,不是对不法侵害本身进行制止,不属防卫。又不属迫不得已,不属避险;即使迫不得已,也不属正当防卫。
D选项,偷越国(边)境为犯罪行为,系不法侵害,可以防卫;但以打成重伤的方式
进行阻止,造成重大损失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而不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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