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死刑的存废。

admin2013-08-09  32

问题 试论我国死刑的存废。

选项

答案 (1)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其存在的合理性从没有受到质疑。自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两个多世纪。主存论和主废论围绕着人的生命价值,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死刑是否违宪、是否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主义、是否符合刑罚目的、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等问题展开针锋相对的争论,最后各自得出不同的结论。 (2)我国现阶段仍然有保留死刑的必要。理由在于: ①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犯罪,保留死刑有利于惩治这些犯罪,从而保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 ②保留死刑有利=F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各类犯罪分子只有适用死刑,才能使其不再犯罪,从而达到刑法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死刑的存在使那些试图铤而走险、意图实施极其严重犯罪的人有所惧怕,不敢重蹈覆辙,不去实施犯罪,从而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 ③保留死刑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为广大公民所支持,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需要的功能。而废除死刑则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不能为广大公民所接受,会导致社会大众的心理恐惧。总之,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符合我国国情,是无可非议的。 (3)保留死刑是我国目前的基本态度,但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是我国的长期死刑政策。我国长期坚持少杀政策的理由包括: ①大量适用死刑不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②死刑的威慑力来源于死刑适用的必要性和谨慎性。只有在必要的时候谨慎地适用死刑,才能保持死刑的威慑力,滥用死刑必将丧失威慑力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③生命的丧失具有不可恢复性,死刑的错误适用必将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大量地适用死刑难免造成错杀,而坚持少杀有利于防止错杀。 ④限制死刑是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坚持少杀为顺应这一趋势所必需。少杀政策在我国刑事立法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即我国刑事法律对死刑的适用作了多方面的限制规定,包括死刑适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制度上的限制等,从而更好地贯彻少杀的刑事政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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