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艾公司是一家从事轴承设计、制造的企业,在发展中形成了诸多具有竞争优势的技术,对此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与员工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合同。2002年邓正禾进入东艾公司,工作期间邓正禾将机密文件从公司的电脑中下载到自己的电脑中,还刻意制作成光盘。2003年1

admin2013-01-11  27

问题 东艾公司是一家从事轴承设计、制造的企业,在发展中形成了诸多具有竞争优势的技术,对此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与员工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合同。2002年邓正禾进入东艾公司,工作期间邓正禾将机密文件从公司的电脑中下载到自己的电脑中,还刻意制作成光盘。2003年10月,邓正禾以私人理由离开公司,并将从企业获得的图纸等物品交还给企业。2004年1月,邓正禾和其他4人设立正禾有限公司,邓正禾占70%的股份并任公司总经理,主要从事轴承设计。制造。凭借从东艾公司获得的机密文件,正禾有限公司迅速占领东三省的市场。东艾公司于2007年1月知道此种情况后,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邓正禾与正禾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责任。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哪些一项

选项 A、文件是邓正禾在工作期间正常获得的,因此,其行为没有侵犯东艾公司的商业秘密
B、机密文件是邓正禾盗窃得来的,其只是正禾公司的股东之一,正禾公司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其使用的技术是邓正禾违法获得的,因此,正禾公司没有违法
C、东艾公司没有在东北开拓业务,邓正禾和正禾公司的行为没有造成东艾公司任何经济损失,因此也没有侵犯东艾公司的商业秘密
D、本案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法院应判东艾公司败诉

答案1,2,4,8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东艾公司对其技术采取了较为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与每位员工均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因此,其技术已经符合法定的商业秘密的标准,应予以保护。邓正禾虽然由于工作关系,可以获知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其将机密文件从公司的电脑中下载到自己的电脑中,还刻意制作成光盘,其后还在自己的公司中使用,则是一种违法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故选项A错误。至于正禾公司,邓正禾占有其70%股份并任公司总经理,理应知道,其使用来自邓正禾的文件是非法获得的,其所谓的“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其使用的技术是邓正禾违法获得”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选项B错误。正禾公司在违法使用东艾公司的技术时,虽然东艾公司在东北没有业务,但这不影响法律对东艾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当然不是正禾公司合法的抗辩理由。因此选项C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因此,东艾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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