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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min
2013-05-03
34
问题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答案
B,C,D
解析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B项正确。《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便是关于转继承的规定,因此C项正确。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就转继承而言,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的仍然是继承人(小女儿),而不是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小女儿之女),因此A项错误。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所谓遗弃是指有赡养能力、抚养能力的继承人,拒绝赡养或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被继承人的行为。从本题提供的信息来看(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可以认为李某并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被继承人,养子虽然拒绝赡养李某,但并未构成遗弃,并不丧失继承权。《继承法》第13条中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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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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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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