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间,被告人甲某找到被告人乙某为他开汽车,两次由外地购进假冒的红塔山牌香烟900条,在倒卖时被某工商所查获。该所依法将甲某尚未卖出的假红塔山牌香烟600条、赃款4万元以及运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万元,责令甲某于月底前交清罚款。甲某拒交罚款,并与

admin2015-09-30  22

问题 2004年9月间,被告人甲某找到被告人乙某为他开汽车,两次由外地购进假冒的红塔山牌香烟900条,在倒卖时被某工商所查获。该所依法将甲某尚未卖出的假红塔山牌香烟600条、赃款4万元以及运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万元,责令甲某于月底前交清罚款。甲某拒交罚款,并与乙某预谋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开回来。同年9月24日晚12时许,甲某携带尖刀、手铐与乙某一起翻墙进入某工商所院内。因大门上锁无法将汽车开走,二人经商量,遂由乙某负责给被扣汽车加油并注意周围动静,甲某从被扣押的汽车内拿出斧子、手电简直奔二楼所长办公室要大门钥匙。值班的副所长丙某被惊醒,当即起身,甲某见状便大叫:“别动,扒下,把脸蒙上。”这时,丙某趁机抓起被子朝甲某捂去,甲某挥斧将被子刮破,砍在办公桌上,丙与甲边搏斗边呼喊,结果致丙某轻微伤。甲见势不好,扔下斧头下楼和乙某一起逃跑。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某与乙某到外地购进假冒的红塔山牌香烟进行倒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甲某和乙某到工商所偷汽车的行为构成何罪?二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如何?犯罪形态如何?

选项

答案(1)甲某与乙某到外地购进假冒的红塔山牌香烟进行倒卖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定非法经营罪。 甲某与乙某两次由外地购进假冒的红塔山牌香烟900条进行倒卖,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构成《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2)甲某和乙某构成抢劫罪。因为被扣押的汽车虽为甲某所有,但已被扣押,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下,依法已是公共财产。甲乙预谋偷走而实际上用暴力劫取之,已构成抢劫罪。 在共同犯罪中,甲某是主犯、乙某是从犯。甲某与乙某本来共同预谋的是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开回来,但在具体实施盗窃汽车的行为时,因大门上锁而无法实现偷开的目的,二人临时起意,决定以暴力手段强行要来钥匙,并由甲某具体实施该行为,而乙某予以帮助。可见,二人由共同的盗窃故意转化为共同的抢劫故意,并实施了共同的抢劫行为,应当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在实施共同的抢劫犯罪行为中,甲某一直起着起意、组织、策划和具体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作用,应当属于主犯,而乙某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起着次要的辅助的作用,属于从犯。 二人抢劫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由于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遭到抵抗而未能得逞,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也是一般性的轻微伤害,所以属于抢劫的未遂形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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