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盖房,雇佣乙挖地基。一日,乙挖到一只古瓷瓶,挖出后上交有关部门。后经鉴定,该瓷瓶属国家一级文物。甲认为该瓷瓶系在自己的宅基地下挖出,故瓷瓶应归自己所有。乙则认为,该瓷瓶系埋藏于地下,为自己挖出,应归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后经第三人协商,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admin2014-06-10  22

问题 甲盖房,雇佣乙挖地基。一日,乙挖到一只古瓷瓶,挖出后上交有关部门。后经鉴定,该瓷瓶属国家一级文物。甲认为该瓷瓶系在自己的宅基地下挖出,故瓷瓶应归自己所有。乙则认为,该瓷瓶系埋藏于地下,为自己挖出,应归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后经第三人协商,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瓷瓶归甲、乙共同所有,因瓷瓶不能分割,乙将自己拥有的份额转让给甲,甲须在一个月内向乙支付转让款5万元。到期后,甲未支付转让款,乙诉至法院,要求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5万元。下列有关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瓷瓶埋藏于地下,为乙所挖得,此物系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应归乙所有
B、瓷瓶虽然埋藏于地下,但因为甲雇佣乙挖地基,所以甲应该是发现人,甲可以无条件取得该埋藏物
C、由于瓷瓶经鉴定为国家一级文物,按照有.关法律,国家一级文物属于具有重大艺术、历史价值的文物,其所有权应属于国家,故瓷瓶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D、瓷瓶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甲、乙均不享有所有权,双方共有也就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双方达成的共有协议,属无权处分行为,该协议无效。由于协议无效,瓷瓶归国家,甲也不承担支付5万元对价的义务

答案C,D

解析 《物权法》第114条规定,发现埋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的要点在于发现的瓷瓶是国家一级文物,且没有埋藏人出现,依照有关规定应该归国家所有。因此,A、B两项错误。既然瓷瓶所有权属于国家,甲、乙均不享有所有权,双方共有也就没有法律根据了。据此,双方达成的共有协议系属无权处分行为,该协议不可能得到国家的追认,故属于无效。由于协议无效,瓷瓶归国家所有,则甲对于乙自然也就不承担支付5万元对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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