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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在法庭审理中突发精神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08—卷二—21,单)
被告人孙某在法庭审理中突发精神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08—卷二—21,单)
admin
2014-01-15
37
问题
被告人孙某在法庭审理中突发精神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08—卷二—21,单)
选项
A、判决宣告孙某不负刑事责 任
B、裁定中止审理
C、裁定延期审理
D、裁定终止审理
答案
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人审理期限。因此,本题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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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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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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