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admin2013-03-31  26

问题 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选项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答案D

解析 定罪的判断方法需要遵守罪刑法定。定罪过程基本上是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定的犯罪构成,小前提是具体的案件事实,结论是有罪无罪。如果将案件事实作为大前提,而将法定的犯罪构成作为小前提,那就会导致“想入罪便人罪,想出罪便出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例如,在发生了单位盗窃他人财物的案件时,判断者如果不想将该行为定罪,便会如此判断:该案件是单位盗窃行为,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所以对该案件只能宣告无罪。这种推论便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正确的推论是:刑法规定自然人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在单位盗窃他人财物时,必然存在有关自然人的盗窃行为,因此对有关自然人应以盗窃罪论处。
    根据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本题中,孤儿院的行为表面上是“送养”行为,但收取高额“中介费”、“劳务费”,足以表明属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贩卖行为。《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儿童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因此孤儿院作为单位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但是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构成拐卖儿童罪。
    关于A项,《刑法》虽然未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拐卖儿童罪的主体,但是规定了自然人可以成为拐卖儿童罪的主体。孤儿院拐卖儿童案件中必然存在有关自然人拐卖儿童的行为。所以,A项说法不准确。关于B项,由于《刑法》未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拐卖儿童罪的主体,所以不能追究孤儿院的刑事责任。B项说法错误。C项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立法机关也应当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也即立法机关不能类推适用或类推解释。当然,立法机关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拐卖儿童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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