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黄某晚上回家,上楼梯时,因楼梯处的灯泡坏了,楼道一片漆黑。黄某想起自己1年前在某商场购得的打火机,便将其拿出并调至最大火苗状态,借此照明上楼,走到家门口时,打火机突然在手中爆炸,黄某手被炸伤。经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黄某伤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dmin2011-04-24  28

问题 一天,黄某晚上回家,上楼梯时,因楼梯处的灯泡坏了,楼道一片漆黑。黄某想起自己1年前在某商场购得的打火机,便将其拿出并调至最大火苗状态,借此照明上楼,走到家门口时,打火机突然在手中爆炸,黄某手被炸伤。经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黄某伤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商场和打火机厂赔偿其损失。
被告商场认为,商场进货时经过验收,该打火机有检验合格证。至于因打火机存在质量缺陷,是生产厂家的责任,商场并无责任。被告打火机厂辩称:该打火机是1年以前投放市场的,至今销路甚好,广受消费者喜爱。该打火机外包装上明示有“产品出售3个月内,可因产品内在质量问题由厂家免费修理或更换,实行三包”。而原告1年前购买的打火机,远远超过“三包”期限;并且打火机是用来点烟的,原告调至最大火苗状态用来照明,此乃原告使用不当,因此,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负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种打火机为增大储气容量,将储气室增大,储气室与火苗间仅有一层薄铁皮相隔,当火苗很大又长时间燃烧,并且储气室内液体燃气多、压力大时,足以导致燃气室压力过高爆炸,因此该打火机在设计上存在缺陷。
要求:
(1)分析被告某商场的观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2)分析被告打火机厂的观点是否成立。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被告某商场的观点不成立。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缺陷产品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索赔。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对方必须先承担责任,而后再向真正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2)被告打火机厂的观点不成立。 打火机厂所说的理由实际是将损害赔偿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混为一谈。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这种责任的请求权最长要在购货10年后才丧失。而瑕疵担保责任在性质上则是一种违约责任,因此,企业可以自定“三包”期限。本案中,消费者追究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打火机厂却以瑕疵担保责任的抗辩来搪塞,其观点不成立。本案应由打火机厂赔偿黄某的实际损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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