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乙公司申请破产。2011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案件,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经查: (1)甲公司应付A公司2009年9月18日到期货款1800万元。2010年9月

admin2014-04-02  30

问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乙公司申请破产。2011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案件,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经查:
   (1)甲公司应付A公司2009年9月18日到期货款1800万元。2010年9月18日,应A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办公楼设定抵押,若2011年9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A公司1800万元的货款,则以该办公楼变卖受偿。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办公楼于抵押合同签订的当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与B公司订立10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债权人B公司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3)甲公司欠C公司120万元的货款,D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的货款。C公司与D公司拟合并为C公司,双方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了合并合同,于2011年4月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4)F公司于2011年6月1日向G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甲公司作为F公司的连带保证人和G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5)甲公司于2011年6月10日向G银行贷款80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H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一般保证人和G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6)K公司向G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其厂房为K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K公司未能偿还G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K公司和G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G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的保证责任能否因其破产而免除?因主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G银行能否直接申报债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①甲公司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②G银行可以直接申报债权。根据规定,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取消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对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求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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