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王女士2007年在国内外提供劳务和完税情况如下:在国内设计甲项目,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未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A国和B国设计项目,各取得设计费80000元,在A国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0元,在B国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

admin2014-03-31  37

问题 中国居民王女士2007年在国内外提供劳务和完税情况如下:在国内设计甲项目,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未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A国和B国设计项目,各取得设计费80000元,在A国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0元,在B国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000元。2007年王女士在中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2008年)

选项 A、4800
B、5200
C、8800
D、9800

答案C

解析 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80000×(1—20%)×40%一7000=18600(元);在中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8600—15000=3600(元)。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80000×(1—20%)×40%一7000=18600(元);在中国不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2007年王女十在中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0%)×30%一2000+3600=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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