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10岁的儿子到饭馆用餐,入厕时将手提包留在座位上嘱儿子看管,回来后发现手提包丢失。郭某要求饭馆赔偿被拒绝,遂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2-11-09  31

问题 郭某与10岁的儿子到饭馆用餐,入厕时将手提包留在座位上嘱儿子看管,回来后发现手提包丢失。郭某要求饭馆赔偿被拒绝,遂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饭馆应保障顾客在接受服务时的财产安全,并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
B、饭馆应保证其提供的饮食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并不承担对顾客随身物品的保管义务,也不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
C、饭馆应对顾客妥善保管随身物品作出明显提示,否则应当对顾客的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D、饭馆应确保其服务环境绝对安全,应当对顾客在饭馆内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综上所述,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分为三个层次。首先,经营者应当提供能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或服务。以本题为例,饭馆应保证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食产品给郭某及其子,也应当提供保证郭某及其子的人身、财产安全的饭馆服务。其次,对经营场所内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经营者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人身伤害不是来自于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而是来自于场所本身或场所内的第三人。此时,场所或第三人行为不能完全受到经营者的控制,因此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限定在“合理范围内”。本题中,若郭某在饭馆用餐时被他人打伤或抢走财物,饭店只需尽劝阻义务或采取适当的安保措施就可以免责。最后,根据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经营者应当对经营场所内消费者的随身财物承担一定的注意和提醒义务。与主合同义务不同,注意和提醒义务属于附随义务,饭店作为一个善良的合同相对方,只需提示顾客妥善保管随身物品即可。因此A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本题C选项错在后半部分。按照一般合同的原理,郭某和饭馆订立的主合同是提供菜肴和饮食服务,饭馆提示顾客对随身物品进行妥善保管是饭馆作为善意的相对方应尽的附随义务。饭馆应当根据自己责任的大小对未履行附随义务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作为一个理性人,郭某本人应当对在公共场所中要求10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看管物品可能导致的丢失的风险有合理的预期,因此,郭某本人也对财产的丢失负有过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饭馆和郭某应当根据彼此过错的大小,分担因此造成的财物损失。C选项后半部分错误,在未尽提示义务的情况下,双方应当分担损失,而不是由饭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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