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某汽车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5月在甲市销售自产小汽车300辆,不合税售价18万元/辆,另收取优质费2万元/辆;将200辆小汽车发往乙市一经贸公司代销。取得的代销清单显示当月销售120辆、不舍税售价18.5万元/辆。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5%,则

admin2022-03-21  33

问题 甲市某汽车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5月在甲市销售自产小汽车300辆,不合税售价18万元/辆,另收取优质费2万元/辆;将200辆小汽车发往乙市一经贸公司代销。取得的代销清单显示当月销售120辆、不舍税售价18.5万元/辆。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5%,则该汽车企业当月应向甲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消费税为(   )。(2014年)

选项 A、295.64万元
B、300万元
C、406.64万元
D、411万元

答案C

解析 这是一道消费税计算与纳税地点相结合的题目。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本题委托代销的自产小汽车应在甲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收取的优质费是属于收取的价外费用,应看作是含税收入,做价税分离以后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该汽车企业当月应向甲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300×18+300×2/1.17+120×18.5)×5%=406.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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