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份10台A型号挖掘机的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在签订合同时甲要求丙公司为乙付款提供保证,当乙不能付款时,由丙承担连带偿付货款的责任。考虑到乙经营情况良好,丙同意提供保证并与甲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甲、乙两公司的货

admin2009-05-29  42

问题 【背景材料】
   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份10台A型号挖掘机的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在签订合同时甲要求丙公司为乙付款提供保证,当乙不能付款时,由丙承担连带偿付货款的责任。考虑到乙经营情况良好,丙同意提供保证并与甲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甲、乙两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甲以不能全部提供A型号挖掘机为由,与乙协商一致改为提供10台B型号挖掘机。甲、乙双方达成改变合同标的物协议,未经丙同意。甲在约定的供货时间内只能提供6台B型号挖掘机。甲未经乙同意,与丁公司达成协议,另外4台B型号挖掘机由丁向乙提供。甲、丁向乙提供了全部10台B型号挖掘机,但超过了甲乙约定的供货期限。乙虽接受了货物,但以甲、丁未按期履行供货义务为由,行使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甲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丙偿还货款。
   问题:
   1.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其造成的后果是什么?
   2.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乙行使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是否合法?为什么?

选项

答案1.合同变更,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依法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和调整所达成的协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甲、乙达成的改变合同标的物的协议有效,此行为的后果是导致了主合同的变更。同时由于对主合同的变更未经保证人丙公司书面同意,因此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指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的同意,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并不因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4台B型号挖掘机的协议的行为并没有征得乙公司的同意,因此不构成债务的转移,乙公司有权拒绝丁公司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3.《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中,乙行使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不合法。因为乙在甲、丁未履行其到期供货义务时没有行使抗辩权,在丁向其提供货物时也接受了货物,可视为乙认为甲、丁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乙的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消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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