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指出事件1中的哪几项条款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在事件2中,为什么D承建单位联合体被认定不符合投标资格?

admin2008-02-15  23

问题 请指出事件1中的哪几项条款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在事件2中,为什么D承建单位联合体被认定不符合投标资格?

选项

答案《招标投标法》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根据这个规定,由D承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的资质应该按照丙公司的资质认定,故投标无效,应当取消D承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的投标资格。

解析 本题考查应试人员网络图的基本知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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