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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
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
admin
2017-06-13
25
问题
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一第13题)
选项
A、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
B、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C、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
D、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
答案
D
解析
A项涉及对习惯与习惯法的理解。习惯和习惯法都是形成于民众中间,依赖传统力量、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自律得以运行的规范形式。虽然习惯和习惯法在内容上多有重合之处,但是,习惯法作为人类社会最早的真正意义上的“法规范”,它具有法的性质,与一般的风俗习惯在规范程度、规范目的方面具有本质的不同,具体表现为:(1)习惯是社会生活的常规化、行为的模式化,而习惯法则涉及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关系冲突之利益的调整。(2)在规范程度上,习惯法要高于习惯,习惯法具有更高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3)习惯和习惯法的规范目的不同,习惯的作用在于弄清事实、描述行为,而习惯法的作用在于确认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分配权力、义务,解决权益冲突。在本题中,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这种行为并未涉及男女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也不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它在审判中的作用主要是用于澄清案件事实,因此,这种行为属于习惯,而不是习惯法,A项错误。不当选。
B项涉及对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等概念的理解。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是产生法律关系的两个条件。其中,法律事实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在本题中,马先生与张老太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药费返还法律关系,也就是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不当得利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受财产利益,致他方受损害,应负返还义务。引起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产生的是法律事实。张老太犯病只是产生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诱因。构成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马先生为张老太垫付医疗费的行为。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
C项涉及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三个,首先,只有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其次,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最后,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在本题中,张老太给付女方“认大小”钱的行为,以及马先生帮张老太垫付医药费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可以适用。对于前者,《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于后者,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并且,在本案中适用以上两条法律规定能够解决张老太与马先生之间的财产纠纷,不会造成极端的不公正。因此本案不能舍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C选项认为法院在判决时应当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是错误的,本案应当以《婚姻法解释(二)》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律规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C项不当选。
在本案中。张老太其孙与马先生之女在订婚时,张老太给付女方10100元钱。张老太犯病晕倒,以及张老太住院后,马先生帮助张老太垫付医药费1251.43元,这些都是双方都予以认可的事实,因此本案的案件事实不存在争议。在本题中,需要法官认定的是彩礼在法律上的性质、马先生帮张老太垫付医药费的行为在法律是否可以认定为张老太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在本案中事实不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法律认定,D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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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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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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