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5日,张兵(18岁)在打架斗殴过程中,用匕首将被害人高飞(16岁)刺成重伤,一审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张兵有期徒刑8年。在判决生效后,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张兵应被定为故意伤害罪,遂于1999年9月5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

admin2014-12-08  39

问题 1999年2月5日,张兵(18岁)在打架斗殴过程中,用匕首将被害人高飞(16岁)刺成重伤,一审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张兵有期徒刑8年。在判决生效后,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张兵应被定为故意伤害罪,遂于1999年9月5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对抗诉审查后,作出了再审决定书。为了更好地审理该案,人民法院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经再审审判后,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作出判决:认定张兵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兵有期徒刑3年。问:此案在再审程序中有何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本案中,以下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抗诉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即应该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对于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是错误的。因为对于此类抗诉,人民法院必须受理,无须制作决定书。 (3)人民法院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的做法不当。根据最高法《解释》第304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4)人民法院直到2000年6月才作出判决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i47a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