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54题)

admin2013-11-07  13

问题 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54题)

选项 A、甲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B、乙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000万元,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即便乙拒绝缴纳滞纳金,也不应当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C、丙明知赵某实施高利转贷行为获利200万元,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构成洗钱罪
D、丁组织多名男性卖淫,由于《刑法》第358条并未限定组织卖淫罪中的被组织者是妇女,对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C,D

解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的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所以A项错误。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的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这里.只有同时符合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规定,才能不受刑事追究。因此.B项错误。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刑法》第175条所规定的高利转贷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C项丙明知他人高利转贷获利200万元,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构成洗钱罪。由于《刑法》第358条将被组织者规定为“他人”而非“妇女”,在刑法解释上,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就不能将组织卖淫罪中的被组织者限制解释为妇女,否则会认为缩小刑法打击范围。因此,对丁组织多名男性卖淫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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