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于2011年9月1日与星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龙跃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但龙跃公司与星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于2013年4月30日到期,未续签劳务派遣协议。由于龙跃公司与星

admin2017-10-29  29

问题 陈某于2011年9月1日与星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龙跃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但龙跃公司与星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于2013年4月30日到期,未续签劳务派遣协议。由于龙跃公司与星源公司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务派遣关系,龙跃公司将陈某退回星源公司。陈某认为其与星源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派遣至龙跃公司的期限尚未届满,其应当继续在龙跃公司上班,不同意其他任何解决方案。
  根据提示,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龙跃公司将陈某退回星源公司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吗?
  (2)星源公司能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陈某的劳动合同?
  (3)龙跃公司对星源公司解除与陈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陈某是否可以向龙跃公司主张赔偿?

选项

答案(1)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严重违纪或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陈某并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因此龙跃公司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合法的理由。 (2)星源公司不能以其与龙跃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到期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合法解除的情形不包括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项;其与龙跃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的期限是明显可以预见的,因此不能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龙跃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陈某可以向龙跃公司主张赔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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