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admin2016-12-29  28

问题 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选项

答案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两方面内容:(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刑法充分体现了这个原则,具体表现在:(1)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2)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3)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一章第二节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称罪刑等价主义或者罪刑相均衡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只有罪责刑相适应,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才能达到想要的效果。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本章的重点,提醒考生务必深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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