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乙某,男,18岁。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

admin2010-12-01  33

问题 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乙某,男,18岁。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 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的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个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
   试析: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选项

答案(1)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他们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以当场使用暴力(携带凶器)的方式,迫使他人立即交出财物或立即将财物抢走;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并且,甲、乙二人都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抢劫罪的所有构成要件。(2)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甲、乙二人都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甲、乙共同密谋实施抢劫,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甲、乙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甲、乙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甲、乙因未遇见行人,并未抢到任何财物,而抢劫犯是典型的结果犯,故二人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未遂。(4)甲、乙的供述是自首行为。二人虽然是在公安机关的例行检查中,经盘问后所作的供述。但是,他们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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