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湘潭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诉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26万元,后委托株洲市人民法院执行。株洲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该合同无效,判决错误,株洲市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admin2013-11-20  24

问题 2002年10月,湘潭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诉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26万元,后委托株洲市人民法院执行。株洲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该合同无效,判决错误,株洲市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选项 A、株洲市人民法院应作出中止执行裁定
B、株洲市人民法院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
C、可以暂缓执行,同时函告湘潭市人民法院,由其作出裁定
D、应当提请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61条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据此,受托法院发现据此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可以暂缓执行,同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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