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27题)

admin2018-05-10  42

问题 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27题)

选项 A、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B、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
C、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D、普通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答案D

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因此,有限公司股东通常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无权复制公司会计账簿。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可见,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并不属于申请解散公司的法定理由。选项B错误。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因此,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但无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更无权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选项D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因此,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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