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李某不服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决定。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20-11-19  20

问题 (2015年)李某不服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决定。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李某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被告为市公安局和区公安分局
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D、如李某的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法院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答案A,B,D

解析 A选项当选。《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区公安分局属于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因此区政府可以成为复议机关。   
B选项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市公安局作为复议维持决定,应该由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作为共同被告。   
C选项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维持也属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因此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故C选项不当选。   
D选项当选。《行政诉讼法》第51条第3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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