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3-06-03  32

问题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之一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所谓时间性或紧迫性要件。王某将宋某打昏后,已经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继续加害宋某,属于故意杀人。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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