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证据材料中,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定案依据的有( )。

admin2019-11-15  34

问题 下列证据材料中,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定案依据的有(      )。

选项 A、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B、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C、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D、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E、未在法庭提交的证据

答案B,C,D,E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35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故A项说法过于绝对,逾期提供证据有正当理由的,该证据材料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第4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故B项正确。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满足证据真实客观的要求,不能作为证据,故C项、D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未在法庭提交的证据没有经过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E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km3FFFM
0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