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刑法理论关于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各种观点。

admin2016-06-12  37

问题 述刑法理论关于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各种观点。

选项

答案(1)关于受贿罪的客体的争论: 有的学者认为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有的认为是受贿罪的法益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团体的正常活动,而且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有的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将保护法益理解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合适。因为这一概念内涵不清、外延不明;这种观点意味着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受到破坏是受贿罪的危害结果,只有当受贿行为客观上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时才成立既遂。但是,不符合实际。将公私财产视为该罪的法益,意味着在公私财产没有受到侵犯的情况下,索取、收受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其缺陷非常明显。因此刑法理论上一般采取廉洁性说。但是该说中的“廉洁”本身含义不明,廉洁性指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还是公务人员本身的廉洁也不明确。因此,我们认为受贿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也可以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职务行为既包括正在实施或者已经实施的职务行为,也包括将要实施的职务行为与所许诺的行为。 (2)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客观方面的各种观点的争议,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 ①贿赂是什么?刑法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但是财产性利益也应包括在内,至于非财产性利益则不属于财物。 ②受贿行为的表现:有的学者认为索取不包括勒索。但是,我们不赞成这一观点。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人有求自己的职务行为之际勒索财物,该财物就是与其职务有关的、作为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的利益,国家工作人员的这种行为同样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同时,要求、索要与勒索之间只有成都区别,没有本质差别,事实上也难以区分。 ③利用职务的理解:不管是索取贿赂还是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都表现为:一是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国家工作人员正在或已经通过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索取或收受的财物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当报酬。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所索取或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行为有关,就可以认定为利用了职务的便利。 ④为他人谋取利益:首先分析“他人”,“他人”不限于行贿人,完全可能是行贿人所指示或暗示的第三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违法乃至犯罪的利益。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传统观点有认为是客观要件的学说,“谋取利益”被理解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与结果。但是这种旧客观要件说存在诸多缺陷: 第一,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表现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能决定受贿罪的危害性,特别是当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合法利益时; 第二,司法实践中,有些人声称或者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却没有甚至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只是收受贿赂; 第三,通说(包括旧客观要件说)认为,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实际上收受了财物,根据旧客观要件说,犯罪已经既遂但还没有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这违背了刑法的基本理论,因为没有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更不可能成立犯罪既遂。所以,这种学说不足取。另外一种学说是“主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货币与权力互相交换达成的一种默契,但是,从刑法的表述来看,还不能直接断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要件;刑法分则有许多“为……”的规定(而不是“为了……”)。至于“为……”所标明的究竟是主观要素还是客观要素,则需要具体分析; 第二,根据主观要件说,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确实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时,才构成受贿罪,如果只是虚假表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实际上并没有这种意图时,则并不构成受贿罪,但是这明显缩小了本罪的成立范围。 第三,许诺或者答应本身也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种心理状态。因此,旧客观要件说与主观要件说都存在不能令人满意之处,一些学者仍然把其解释为客观要件,但是对内容重新进行了合理的阐释,对作为受贿罪客观要件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可能作出三种解释: 第一,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即可,而不要求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与结果; 第二,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不要求实现谋取的利益; 第三,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实现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包括实现部分利益的情况),或者说使行贿人得到了所要求的利益。但现在还没有人在第三种意义上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旧客观要件说是在第二种意义上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这种观点认为,应当采取第一种解释(新客观要件说),即只要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客观要件,只是一种最低要求,即不要求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结果,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客观上准备或者开始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已经使他人得到部分或者全部利益的,则当然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要件。 (3)关于主体方面的争议。 (4)主观方面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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