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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光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光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admin
2008-12-16
31
问题
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光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选项
答案
光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规定,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做出。
解析
《公司法》第190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后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可见决议解散公司不是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而是股东大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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