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100万元投资做生意,丙为此债务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份额,但明确约定“若甲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丙提供保证责任”。丁也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份额,亦未约定保证方式。现借款期届满,甲因投资失败无力偿还债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1-06-28  32

问题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投资做生意,丙为此债务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份额,但明确约定“若甲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丙提供保证责任”。丁也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份额,亦未约定保证方式。现借款期届满,甲因投资失败无力偿还债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对于甲的债务,丙、丁构成连带共同保证
B、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C、若乙对丁主张保证责任,丁可对乙行使先诉抗辩权
D、若丁承担100万元担保责任后不能向甲完全追偿,则可以向丙进行相应追偿

答案A,B,C,D

解析 A选项考查连带共同保证。根据《民法典》第699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丁均未约定保证份额,为连带共同保证(《担保法解释》第19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故A选项正确。
    B选项考查一般保证。《民法典》第68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题中,丙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但明确约定“若甲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丙提供保证责任”,此为一般保证方式。故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686条新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又规定,一般保汪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丁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份额,亦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推定为一般保证,而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丁享有先诉抗辩权。故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0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据此,D选项说法正确。【注意:《九民纪要》第56条在解释第三人混合担保时,不支持第三人互相追偿的请求。但本题并非混合担保,而是共同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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