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某村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自村荒山开办一家采石厂。随即承包给村民甲和乙经营。因甲、乙不交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干预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采矿权的主体

admin2010-06-25  21

问题 2001年3月,某村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自村荒山开办一家采石厂。随即承包给村民甲和乙经营。因甲、乙不交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干预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所收承包费属非法所得。为此,县矿产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甲、乙二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甲、乙二人的违法所得。
如果复议机关认为县矿产局的处罚决定应当撤销,但甲、乙并未提出赔偿请求,对二人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应作何处理?(    )

选项 A、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二人未提出赔偿请求,则不予以处理
B、在作出复议决定的同时对赔偿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C、在作出复议决定的同时责令县矿产局返还没收的矿石和村委会的收入或者赔偿相应价款
D、告知甲、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赔偿

答案B,C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这一条款由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况下主动责令被申请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规定,突出了《行政复议法》便民原则的精神,充分体现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救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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