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某、胡某等人于2000年9月5日14时许,以购买杜冷丁为由,将在某台球厅贩卖杜冷丁的金某、王某带至某酒店,并自称是公安人员,对金某、王某拳打脚踢,当场劫得人民币200多元及传呼机一台。后逼迫金某、王某在承认贩毒的字据上签名,让每人拿20000元私了

admin2008-12-16  30

问题 被告人于某、胡某等人于2000年9月5日14时许,以购买杜冷丁为由,将在某台球厅贩卖杜冷丁的金某、王某带至某酒店,并自称是公安人员,对金某、王某拳打脚踢,当场劫得人民币200多元及传呼机一台。后逼迫金某、王某在承认贩毒的字据上签名,让每人拿20000元私了。并对金某、王某二人继续殴打,逼其向家里要钱。金某被迫打电话将其女友李某叫到夜总会,胡某声称刑警队抓贩毒,先让李某往金某家里打电话,交20000元钱的保证金,又命其回去准备2000元钱于21时30分送到酒店,否则不放人。8时许,于某与胡某等人将金某、王某带到酒店709房间关押,并对二人多次拳打脚踢,逼其联系家里人赶快送钱。21时30分左右,李某送来300元交给了胡某。9月6日凌晨零时许,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将金某、王某解救。

选项

答案 1.本案不构成抢劫罪。本案被告人有暴力行为,但其获取钱财的手段并不是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是借被害人贩毒的“短处”进行敲诈,所获钱财也非当场取得。 2.本案不构成绑架罪。本案被告人要挟和勒索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人,而没有以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或侵害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直接向他人发出勒索指令。 3.本案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自始至终是想把被害人贩毒作为把柄,以此来要挟他们从而得到钱财。只是在其中还伴随有暴力、威胁李某等行为,但并不能改变其敲诈勒索的性质。 4.本案也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是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5.本案被告人当场劫得人民币200多元及传呼机一台构成抢劫罪,可以被敲诈勒索罪吸收,量刑时可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暴力行为及拘禁行为,在量刑时也可作为从重情节考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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