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刘某杀人一案中,办理该案的侦查员小李是被害人的表哥,而另一位侦查员小王后因工作调动,进入检察院,成为该案的审查起诉人员。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如下:审判长甲,为刘某辩护人的表哥;审判员乙,曾担任过本案的勘验人;审判员丙,是刘某的岳父。本案一审判处刘某无期徒刑

admin2015-05-04  26

问题 在刘某杀人一案中,办理该案的侦查员小李是被害人的表哥,而另一位侦查员小王后因工作调动,进入检察院,成为该案的审查起诉人员。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如下:审判长甲,为刘某辩护人的表哥;审判员乙,曾担任过本案的勘验人;审判员丙,是刘某的岳父。本案一审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院长考虑到原合议庭对该案案情熟悉,决定仍由其承担本案的重审工作。试回答本案中的下列回避问题:
本案中的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

选项 A、审判长甲参加合议庭
B、审判员乙参加合议庭
C、审判员丙参加合议庭
D、原审法院院长考虑到原合议庭对该案案情熟悉,决定仍由其承担本案的重审工作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回避的主体。根据《回避规定》第1条的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故审判员丙作为本案被告人的姻亲,应当回避;担任过本案勘验人的审判人员,也应当回避,故审判员乙应当回避;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审判长甲仅为本案辩护人的表哥,非同胞兄弟姐妹,故依法不需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经过第二审程序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对案件的审理,故原一审合议庭(现重审合议庭)依法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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