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admin2011-04-20  28

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本法条是关于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标的物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的责任。 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为了使买受人不受干扰地享有从出卖人处转让的标的物,出卖人应保证所售物品的权利是没有任何瑕疵的,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利瑕疵的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或者与第三人共有;标的物上设定了限制物权;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出卖享有撤销权等。 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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