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在2007年初开始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法院于2007年2月1日受理甲企业申请的破产案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关甲企业的下列哪些行为是正确的?

admin2013-01-11  50

问题 甲企业在2007年初开始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法院于2007年2月1日受理甲企业申请的破产案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关甲企业的下列哪些行为是正确的?

选项 A、2007年3月5日,刘某作为甲企业破产的管理人要求甲企业的出资人乙缴纳尚未完全履行的出资
B、2007年4月2日,李某取回了原先临时租给甲企业的领导使用已到期而放在甲企业车库的车子
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丙企业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甲企业发运,甲企业尚未收到且未付清余款的,出卖人丙企业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D、甲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甲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刘某予以追回

答案ABC

解析 A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B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因为李某租给甲企业的领导使用的车子已到期,只是临时放在其车库而已。C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39条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人也可以付清全部价款,请出卖人交付标的物。D选项中的管理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第36条的规定,应当为高级管理人员。故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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