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程序中有下列何种情形,二审人民法院应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2004—卷二—94,任)

admin2017-03-01  26

问题 一审程序中有下列何种情形,二审人民法院应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2004—卷二—94,任)

选项 A、对不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人员没有出庭的   
C、一审合议庭的书记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没有出庭的      

答案B,C,D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3)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A不属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故A不当选。   
(2)《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B违反诉讼程序的规定,二审应发回重审,故B当选。   
(3)C项中一审书记员应回避未回避的,属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规定,所以C项当选。   
(4)《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在D项中辩护人没有出庭违反了诉讼程序,符合发回重审的理由,故D项当选。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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