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9日,甲公司与乙超市签订标的物为100台洗衣机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超市应于2011年9月支付货款的一半,甲公司收到货款后发货,余款在乙超市收到货物后两周内向甲公司付清。但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因工人疏忽发生火灾,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甲公司已明显

admin2016-05-03  32

问题 2011年8月9日,甲公司与乙超市签订标的物为100台洗衣机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超市应于2011年9月支付货款的一半,甲公司收到货款后发货,余款在乙超市收到货物后两周内向甲公司付清。但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因工人疏忽发生火灾,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甲公司已明显无到期向乙超市交货的可能。9月8日,乙超市未支付一半货款给甲公司,且要求甲公司对按期交货作出担保,甲公司则要求乙超市先付一半货款。                                                                                
问:
法院受理后,本案应如何判决?

选项

答案1.本合同为有先后给付顺序的双务合同,且是有效合同,甲公司订约后因火灾出现无法按时交货的可能,乙超市为此享有不安抗辩权。故乙超市未履行付款义务不构成违约。 2.甲公司若能证明自己仍能履行或提出担保则乙超市应继续履约。若不能证明,又不提供担保,乙超市则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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