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公司建造了一批别墅,张某购买了其中一栋,某日该地发生轻微地震,别墅被震倒,张某和其妻儿被砸成重伤,经鉴定,甲公司建造的该批别墅质量不合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甲公司建造了一批别墅,张某购买了其中一栋,某日该地发生轻微地震,别墅被震倒,张某和其妻儿被砸成重伤,经鉴定,甲公司建造的该批别墅质量不合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
2013-05-03
22
问题
甲公司建造了一批别墅,张某购买了其中一栋,某日该地发生轻微地震,别墅被震倒,张某和其妻儿被砸成重伤,经鉴定,甲公司建造的该批别墅质量不合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张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张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C、张某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要求甲公司承担产品责任
D、有关机构可以同时追究甲公司的行政责任
答案
A,B,D
解析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很多情况下,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但是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存在并相互冲突,此种现象被称为“责任竞合”。常见的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提供质量合格的房屋,甲公司提供的别墅质量不合格,并造成张某及家人重伤,因此张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提供的别墅导致张某及其家人重伤,侵犯了张某及家人的人身权,张某及其家人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可以选择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因此张某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产品责任,所以C选项不正确。
《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可以同时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本题中甲公司销售不合格的房屋,在甲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有关机构可以追究甲公司的行政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Vf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船舶在他国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在签署该条约时甲国对军舰的无害通过权提出保留,乙国声明反对甲国的保留,丙国表示同意甲国的保留,丁国未作任何表示。已知四国都签署了公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项?
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的各项说法,正确的是:
船舶停泊在某一国家的港口的时候,船舶上因为工资发生了纠纷,对此项纠纷管辖权的叙述正确的有:
有关FCA贸易术语,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李某平时喜欢饮用“雪碧”饮料。某日在街头买到一瓶后感到口感不对,仔细观察原来该饮料商标为“雷碧”,但包装装潢与“雪碧”完全一样。李某气愤之下找到工商机关举报,请问工商机关对此行为应如何认定?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民商事案件的判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种关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表述是正确的?
法律与利益有着内在的联系。下列关于法律与利益的保护,哪一项是错误的?()
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
甲厂是一家生产奶粉的企业,乙贸易公司经营该厂“午牛”牌奶粉,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关于食品召回制度说法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WhatdoShoesCanDo?Researcherssaypeoplecan【C1】________(accurate)judge90percentofastranger’spersonalitybylookin
设”chars[10];*p=s”以下不正确的表达式是()。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内容包括()。
下列矩阵中,正定矩阵的是()。
我国的农村银行机构主要包括()。
配送中心是从事配送业务的物流场所或组织,主要为特定的用户服务。()
特种防暴枪属于()。
Animportantfactorofleadershipisattraction.Thisdoesnotmeanattractivenessintheordinarysense,forthatisabornqua
设有课程关系模式如下:R(C#,Cn,T,Ta)(其中c}}为课程号,cn为课程名,T为教师名,Ta为教师地址)并且假定不同课程号可以有相同的课程名,每个课程号下只有一位任课教师,但每位教师可以有多门课程。该关系模式可进一步规范化为()。
Hewasonlyoneofthecandidateswhowasgoingtotaketheoraldefense.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