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没有留下遗嘱,其有一个养子乙和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均已去世,乙有一子丙,大女儿有一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丁,二女儿的丈夫戊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对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admin2015-08-06  30

问题 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没有留下遗嘱,其有一个养子乙和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均已去世,乙有一子丙,大女儿有一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丁,二女儿的丈夫戊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对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选项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C,D

解析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案中,乙是甲的养子,甲乙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乙享有继承权。
依据该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大女儿先于甲死亡,丁是大女儿的继子,并且与之形成了扶养关系,丁可以代位继承享有继承权,丙不享有继承权。
依据该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二女儿的丈夫戊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故本题答案选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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