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院侦查监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4-01-15  32

问题 关于检察院侦查监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发现侦查人员杨某和耿某以欺骗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除杨某和耿某以外的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B、发现侦查人员伍某等人以引诱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只能要求侦查机关重新取证,不能自行取证
C、发现侦查人员邵某有刑讯逼供行为,且导致犯罪嫌疑人重伤,应当立案侦查
D、甲县检察院可派员参加甲县公安局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无权参与甲县公安局的其他侦查活动

答案A,C

解析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审查批捕、监督逮捕执行、审查起诉等方面。因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侦查监督并不仅仅指侦查阶段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这也属于侦查监督的范畴。此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侦查,然后决定是否起诉,这本身也是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根据《高检规则》第381条的规定,侦查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高检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据此,选项A正确。选项B中“只能要求侦查机关重新取证,不能自行取证”的说法错误,因为依据上述规定,如果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即意味着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此时检察院除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外,在必要时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因此,选项B不应当选。
《高检规则》第382条第l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纠正。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根据《高检规则》第3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侦查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选项C中,侦查人员邵某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属于检察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因此应当由检察院立案侦查。选项C正确。
《高检规则》第3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因此,人民检察院不仅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也有权参与公安机关的其他侦查活动,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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