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攀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5题

admin2014-12-09  25

问题 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攀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5题)

选项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翻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答案B

解析 ①A选项。《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第一,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后者仅限于具有法定告知义务的情形);第二,对方因此陷于错误(欺诈与陷于错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三,对方因认识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对方的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四,欺诈具有不当性。就A选项而言,乙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吗?不符合。因为欺诈的故意必须包含“双重故意”,即一方面,欺诈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并希望对方陷于认识错误;另一方面,欺诈人还希望对方因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A选项中,乙只是希望对方陷于恐惧,并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即乙只有胁迫的故意),欠缺欺诈的故意,故乙的行为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A选项不当选。②B选项。《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据此,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四:第一,故意预告实施危害;第二,对方因此陷入恐惧(预告实施危害与恐惧的产生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三,对方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恐惧与意思表示的作出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胁迫具有不当性(包括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与手段的结合不正当三种)。同样,胁迫的故意也包含“双重故意”,即故意胁迫且希望对方陷于恐惧,并希望对方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本题完全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54条,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故B选项当选。③C选项。《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第二,逼迫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三,严重损害对方的利益。本题中,由于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故尚不能认定甲处于危难之际,不符合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故C选项不当选。④D选项。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当事人对合同的要素发生错误认识,且错误系属重大;第二,因错误作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第三,意思表示错误者因此遭受较大损失。本题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甲虽发生了认识错误,但其错误属于动机错误,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的,可以构成欺诈,但在我国民法上,动机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故D选项不当选。⑤题外话:胁迫与乘人之危的重大区别之一:胁迫人主动制造恐怖气氛;而乘人之危者未参与危难状态的形成,仅对该客观存在的危难状态加以恶意利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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