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 )

admin2013-12-13  19

问题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    )

选项 A、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B、对民族自治地方适用刑法的特别规定
C、刑法典施行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D、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特别规定

答案A,B,C,D

解析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是指即使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但如果法律有特g4规定的。则不适用刑法典。一般认为,“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有:(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特别规定。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待遇。
(2)《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在理解这一例外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少数民族地区对刑法效力的限制不同于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它不是完全排斥刑法的适用,而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即与少数民族特殊的风俗习惯、宗教文化传统相关的部分。这种变通或补充规定相对予刑法全文而言。只是一小部分。因此.从总体上看。刑法基本上还是适用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其二。免予适用刑法的部分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由自治区或省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三。少数民族地区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不能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3)现行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等特别刑法的规定。现行埘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仍有必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或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典作修改补充。如果这些特别刑法、刑法修正索等的规定与新刑法典的规定发生法条竞合或冲突.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由于政治、历史的原因,我国刑法的效力无法及于港澳地区。这属于对刑法属地管辖权的一种事实限制。如根据1997年7月1日实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而刑法不在附件三所列的法律中。《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不过,根据两个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因港、澳特别行政区内发生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者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的法律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亦有同样的规定。
(5)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的例外规定。除了因特殊情况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的刑法惯例或者成文规定外。我国台湾地区也施行本地区的刑法规范,在司法上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一样具有独立性,包括司法独立。这也是“一国两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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