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票据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admin2016-10-26  31

问题 简析我国《票据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选项

答案本条是关于票据法上的追索权的规定。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追索权针对的主要是票据关系人因发行、转让票据所连带负责的票据担保责任,一般是在支付请求权不能实现的时候,持票人才可以行使的,所以,追索权是支付请求权的一种补充或保障性权利,为第二次请求权,也称为偿还请求权。追索权的意义在于:它是票据债权的一种保障,有了追索权,票据债权具有了完整的安全性,才使票据被社会广泛接受和利用,并维护着票据制度的稳定和有效运行。 票据法理论认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如保证人等)对持票人应负连带责任。因此,追索权具有选择性、变更性和代位性。追索权的选择性是指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不依承担票据债务的先后顺序,任意选择票据债务人之一,或其中数人,或全体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追索权的变更性是指持票人如已向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行使了追索权,若仍有被追索对象的,不影响他再向票据债务人中的另外一人或数人进行追索;追索权的代位性是指被追索人如果清偿了追索人要求的金额,便取得与追索人同一权利。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追索权行使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其中,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即追索权行使的法定原因,依追索权行使的时间不同而不同: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是持票人行使到期追索权的法定原因;票据到期日前,如果有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持票人也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选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是指行使追索权的法定程序,可分为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明、拒绝事由的通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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