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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某市飞鸿公司与邻市樱花公司签订一份电脑键盘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飞鸿公司在2009年12月底,向樱花公司提供电脑键盘5000件,单价20元,总价值10万元,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樱花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违约方按5%支付违约金。2009
2009年8月,某市飞鸿公司与邻市樱花公司签订一份电脑键盘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飞鸿公司在2009年12月底,向樱花公司提供电脑键盘5000件,单价20元,总价值10万元,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樱花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违约方按5%支付违约金。2009
admin
2013-12-28
24
问题
2009年8月,某市飞鸿公司与邻市樱花公司签订一份电脑键盘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飞鸿公司在2009年12月底,向樱花公司提供电脑键盘5000件,单价20元,总价值10万元,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樱花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违约方按5%支付违约金。2009年10月,樱花公司致电飞鸿公司,称因电脑键盘销路不好,请求将合同标的物5000件变更为2000件,否则拒绝支付货款。飞鸿公司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遭拒绝。根据此案情分析,飞鸿公司应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
选项
A、飞鸿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B、飞鸿公司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飞鸿公司可以等到履行期到来对方不履行债务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D、根据合同法,飞鸿公司只能在履行期届满后请求对方承担违约金
答案
A,B,C
解析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第(2)项的规定,A项正确。该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C项正确。该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B项正确,而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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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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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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