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白酒和果木酒,2015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向果农收购10吨大红枣,收购凭证注明收购价款50000元,将该批大红枣运回酒厂,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输费金额2000元。 (2)生产销售大红枣酒5吨

admin2016-06-05  31

问题 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白酒和果木酒,2015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向果农收购10吨大红枣,收购凭证注明收购价款50000元,将该批大红枣运回酒厂,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输费金额2000元。
  (2)生产销售大红枣酒5吨,每吨不含税出厂价12000元,另共计收取包装物押金2500元,当期没收到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1000元。
  (3)外购粮食酒精20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款20000元,另支付运输公司运费,取得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000元,该批酒精90%用于粮食白酒的生产、10%用于职工福利。
  (4)销售自产粮食白酒50吨,每吨不含税出厂价18000元,每吨收取包装物押金140.4元;该酒厂当期没收到期未退的白酒包装物押金500元。
  该酒厂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农产品单耗数量1.8。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酒厂根据业务(1)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2)计算该酒厂销售红枣酒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该酒厂销售红枣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该酒厂销售白酒增值税销项税额;
  (5)计算该酒厂当期应纳的增值税合计数;
  (6)计算该酒厂当期应纳的消费税。

选项

答案(1)该酒厂业务(1)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核定抵扣进项税计算过程: 大枣耗用数量=5吨×1.8=9(吨) 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9×50000/10×17%/(1+17%)=6538.46(元) 运输费可抵扣进项税=2000×11%=220(元) 合计可抵扣进项税=6538.46+220=6758.46(元) (2)销售红枣酒的销项税额=12000×5×17%+2500/(1+17%)×17%=10200+363.25=10563.25(元) (3)该酒厂销售红枣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12000×5×10%+2500/(1+17%)×10%=6000+213.68=6213.68(元) (4)该企业销售白酒增值税销项税额=50×[1 8000+140.4/(1+17%)]×17%=154020(元) (5)该酒厂当期应纳的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合计=154020+10563.25=164583.25(元) 当期应纳的增值税=164.583.25—6758.46一(20000×17%+1000×11%) ×90%=164583.25—6758.46—3159=154665.79(元) (6)该酒厂当期应纳的消费税=50×2000×0.5+50×[18000+140.4/(1+17%)] ×20%+6213.68=237413.68(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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