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5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1000吨烟煤的合同。约定:甲方的交货期是2002年1月至3月底,甲方一次性交货,并负责运输。至2002年1月20日,甲方通知乙方,无力履行合同。2002年3月1日,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于2002年3月4日收到

admin2013-08-14  44

问题 2001年6月5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1000吨烟煤的合同。约定:甲方的交货期是2002年1月至3月底,甲方一次性交货,并负责运输。至2002年1月20日,甲方通知乙方,无力履行合同。2002年3月1日,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于2002年3月4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2002年3月6日,甲方将货送至乙方,乙方予以拒绝,甲方被迫将该批烟煤存放在丙处。2002年3月8日,因为出现罕见暴雨,露天存放的烟煤流失甚多。问:
乙方有无解除合同的权利?乙方拒绝受领有无过错?

选项

答案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2项的规定,甲方属于重大预期违约,乙方不须催告,可以直接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乙方拒绝受领无任何过错。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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