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床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厂生产的机床出厂单价为20万元(不含增值税),2015年4月该厂发生如下业务: (1)以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甲公司销售机床10台,4月20日发出货物并于当天办妥托收手续,但尚未收到货款。 (2)捐赠给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admin2015-07-14  50

问题 某机床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厂生产的机床出厂单价为20万元(不含增值税),2015年4月该厂发生如下业务:
(1)以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甲公司销售机床10台,4月20日发出货物并于当天办妥托收手续,但尚未收到货款。
(2)捐赠给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床2台,并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零配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0万元。
(4)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零配件一批,取得的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6万元。   
(5)本厂不动产在建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用钢材一批,该批钢材价值10万元(不含税)。
已知: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要求:
计算该机床厂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选项

答案(1)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40×17%+6—10×17%=11.1(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10+2)×20×17%=40.8(万元) (3)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40.8一11.1=29.7(万元)。

解析 业务(1):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因此,向甲公司销售的10台机床应计算销项税额。
业务(2):自产货物用于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因此,捐赠给乙公司的2台机床应计算销项税额。
业务(4):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业务(5):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由于该批钢材上月购进时已经抵扣进项税额,本月改变用途时应当转出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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