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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勇与何华是同一工厂的职工,并同住于一单身宿舍中。1998年12月13日,郭勇因家庭困难向何华借款1万元,当时两人关系尚好,何华没向郭勇催要这笔借款。1999年7月9日,两人在一起喝酒过程中斗酒,反目成仇,大打出手。事后何华经常向郭勇追讨1万元借款,而郭勇
郭勇与何华是同一工厂的职工,并同住于一单身宿舍中。1998年12月13日,郭勇因家庭困难向何华借款1万元,当时两人关系尚好,何华没向郭勇催要这笔借款。1999年7月9日,两人在一起喝酒过程中斗酒,反目成仇,大打出手。事后何华经常向郭勇追讨1万元借款,而郭勇
admin
2008-12-16
41
问题
郭勇与何华是同一工厂的职工,并同住于一单身宿舍中。1998年12月13日,郭勇因家庭困难向何华借款1万元,当时两人关系尚好,何华没向郭勇催要这笔借款。1999年7月9日,两人在一起喝酒过程中斗酒,反目成仇,大打出手。事后何华经常向郭勇追讨1万元借款,而郭勇就是不给。2000年9月10日,何华约几个朋友将郭勇绑架至郊县一空房内,逼郭勇还钱,否则不让郭勇回家。两天后,郭勇被逼无奈将钱还给何华。2000年10月1日,郭勇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口头通知郭勇:何华的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郭勇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认为该案案情简单和轻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以决定由审判员吴某对该案的刑事部分进行审理,而将该案附带民事诉讼交由本院的民庭来处理。并告知吴某应在1个月内结束本案的审理。何华在此案的调解过程中下落不明,吴某决定延期审理此案。2000年12月10日,何华回到工厂,吴某对此案继续调解。经过努力,郭勇与何华达成调解协议。但郭勇在调解书送达5天后反悔,因此事又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认为郭勇没有新的证据,裁定不予立案。
请问:上述诉讼活动中哪些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选项
答案
下列活动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 1.仅有公安机关的口头通知,郭勇不能提起自诉。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指的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2.本案显然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又不属于其他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范畴,该案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3.本案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能调解。 4.自诉与附带民事诉讼均应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 5.本案若能适用简易程序,审限应为20天,而题中情形超过了审限。 6.何华下落不明时,审判组织应中止对此的审理,而不是决定延期审理。 7.根据《刑诉解释》第188条,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解析] 本题参考的法条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 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172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170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78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第178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165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181条:“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人审理期限。” 第188条:“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一) 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 证据不充分的; (三)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 被告人死亡的; (五)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 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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