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下列关于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Ⅰ.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Ⅱ.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Ⅲ.对指使该行为的控股股东处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admin2016-08-26  40

问题 根据《证券法》,下列关于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Ⅰ.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Ⅱ.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Ⅲ.对指使该行为的控股股东处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Ⅳ.对负责证券承销的证券公司处以警告,责令整改

选项 A、Ⅱ、Ⅲ、Ⅳ
B、Ⅰ、Ⅲ、Ⅳ
C、Ⅰ、Ⅱ、Ⅳ
D、Ⅰ、Ⅱ、Ⅲ

答案D

解析 《证券法》第58条的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证券法》第19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元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6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Ⅳ项不符合题意。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8P2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