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系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所售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销售商品均为正常的生

admin2015-08-06  29

问题     长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系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所售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销售商品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价格为公允价格,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长江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长江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15年4月25日对外报出,实际对外公布日为2015年4月30日。长江公司201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5年5月31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的2014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
    注册会计师于2015年2月26日在对长江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复核时,对2014年度的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存在疑问:
    (1)1月1日,长江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协议,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甲公司销售一批A商品,同时从甲公司收回一批同类旧商品作为原材料入库。协议约定,A商品的销售价格为300万元,旧商品的回收价格为1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另向长江公司支付341万元。
    1月6日,长江公司根据协议发出A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销售价格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并收到银行存款341万元,该批A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50万元。旧商品已验收入库。
长江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41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贷:库存商品    150
    (2)10月15日,长江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B产品。合同约定:该批B产品的销售价格为400万元,包括增值税在内的B产品销售货款分两次等额收取,第一笔货款于合同签订当日收取,第二笔货款于交货时收取。
    10月15日,长江公司收到第一笔货款234万元,并存入银行,长江公司尚未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B产品的成本估计为280万元。至12月31日,长江公司已经开始生产B产品但尚未完工,也未收到第二笔货款。
长江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
    贷:库存商品    140
    (3)12月1日,长江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一批C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为及时收回货款,长江公司给予丙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现金折扣按销售价格计算)。该批C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万元。至12月31日,长江公司尚未收到销售给丙公司的C商品货款117万元。
长江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4)12月1日,长江公司与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丁公司销售一批D商品。合同约定:D商品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包括安装费用),长江公司负责D商品的安装工作,且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2月5日,长江公司发出D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D商品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D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50万元。至12月31日,长江公司的安装工作尚未结束。假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税法确认收入的口径与会计准则相同。
长江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
  贷:库存商品    350
     (5)12月1日,长江公司与戊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戊公司销售一批E商品。合同约定:E商品的销售价格为700万元,长江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以740万元的价格购回该批E商品。
    12月1日,长江公司根据销售合同发出E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E商品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9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E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0万元。假定此项业务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商品交给戊公司,税法上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为基础核算。
长江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819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贷:库存商品    600
要求:
对于其会计处理不正确的,编制相应的调整分录。(合并编制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提取盈余公积的会计分录)

选项

答案①事项(1): 借:原材料 1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 (1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 ②事项(2):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贷:预收账款 234 借:库存商品 14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 [(200-14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 ③事项(4):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 贷:预收账款 500 借:发出商品 3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5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 37.5 [(500-35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7.5 ④事项(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00 贷:其他应付款 700 借:发出商品 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 [(740—700)/5] 贷:其他应付款 8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7 (108×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7 ⑤合并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提取盈余公积: 上述调整业务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方发生额=-10+2.5+200-140-15+500-350-37.5+700-600+8-27=231(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31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1 借:盈余公积 23.1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3.1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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