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2/2)

admin2021-01-02  35

问题 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2/2)

选项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涉及隔时犯、原因自由行为、行为责任同时性原则、醉酒人责任问题。
A选项,考查14~16周岁的刑事责任范围,以及隔时犯。以14周岁生日当天24时为界限:之前实施了爆炸的作为行为,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之后,因先前行为而负有阻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不阻止可认为实施了不作为爆炸行为,已满14周岁,对爆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构成爆炸罪的不作为犯。选项A错误。
B选项,考查原发性精神病(题意“精神病突然发作”)、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第一段行为,客观上实施了“着手伤害”即伤害行为,行为当时有责任,主观心态系伤害故
意,客观主观相统一,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二段行为,客观上实施了“抢走”即抢劫行为,行为当时没有责任,对此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抢劫罪。选项B错误。
C选项,考查原发性精神病(题意“精神病突然发作”)、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客观不法层面上,行为人丙实施投毒杀人实行行为(被害人近在咫尺,应以投毒为着手实行);在因果关系上,虽死亡结果发生在丙丧失责任能力之后,但死亡结果仍归因于之前的投毒杀人行为,系杀人致死行为。在主观责任层面上,行为人在实施投毒杀人实行行为当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就需对与该行为以及有因果关系的结果负责。并不要求在结果发生时行为人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选项C正确。
D选项,考查原因自由行为(题意“醉酒”)。戊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主观责任上,自陷醉态(“大醉”)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系原因自由行为。根据《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观责任以清醒时认定。戊清醒时系完全责任能力人,有杀人故意,客观主观相统一,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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